(2015)凤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海,肖兰,田锋,安徽创之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海,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肖兰,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田锋,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安徽创之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文海、肖兰与被执行人田锋、安徽创之源饮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创之源饮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安徽创之源饮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67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