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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荆国忠与李文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国忠,李文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荆国忠,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文远,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国忠与被告李文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国忠撤回对被告李文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