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荆国忠与李文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国忠,李文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荆国忠,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文远,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国忠与被告李文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国忠撤回对被告李文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