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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