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