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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国平与钱群贤、孟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平,钱群贤,孟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钱国平。被告钱群贤。被告孟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钱国平与被告钱群贤、孟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钱国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钱国平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国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