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冯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井开标、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06年9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我们于××××年××月××日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感情缺乏信任,双方经常争吵,矛盾加深,现分居一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所生男孩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加荣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