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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87岁。委托代理人徐红艳,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77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代理人徐红艳,被告李某某及代理人杜淮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丧偶,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开支由原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收入由被告掌管,自2014年12月原告生病住院后,被告很少到医院照顾原告,而且也不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由于原告的收入都由被告掌管,原告身无分文,所以医疗费用都是由原告的子女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了矛盾,原告一气之下把自己的工资卡要了回来,被告就彻底不照顾原告了,偶尔来医院也是为了要钱。原告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彻底绝望,为了使自己的晚年生活能够平静度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2007年丧偶,经原告大女儿牵线认识被告,原告与被告经过半年多的了解,办理了结婚手续。原告是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全部报销,原告把大部分工资都购买了保健品,原告的离休证、工资卡随身携带,需用钱自己取,被告根本没有掌管原告的钱。原告与被告结婚七年之久,婚姻生活非常和谐,原告除了工资没有房产,七年多来,一直在被告的小纸坊街老屋居住。2014年12月原告生病住院的时候,被告因患急性阑尾炎在淮河医院做切除手术,在被告住院期间,原告的儿子每天早上把原告送到被告的病房,由被告的儿女照顾。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与被告一直住在小纸坊街,原告自2015年3月31日出院后在大女儿家居住。结婚七年,婚后生活不错,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下半年由于原、被告双方年纪越来越大,身体有病住院引起纠纷。原、被告均是再婚,没有共同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社区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七年,婚后感情较好,近来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年纪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下降引起。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给予夫妻双方和好的机会。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年事已高,在以后的生活中,更需要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原、被告双方的子女也应当友好协商,化解纠纷,使原、被告晚年生活幸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