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与黄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黄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六,经理。被执行人黄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嫣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台北商场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200,000元、违约金21,863.20元、案件受理费3,181元、邮寄费20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6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