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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饶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空港经济开发区关公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272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