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杨光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杨光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8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茂良,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杨光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