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与郑云凤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786号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负责人赵小丰,行长。被执行人郑云凤,女,1964年1月出生。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依据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郑云凤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郑云凤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云凤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郑云凤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大明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崔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彦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