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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东方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娱人码头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方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娱人码头娱乐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76-1号原告威海东方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惠燕,该公司职工。被告威海娱人码头娱乐城,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范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东方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娱人码头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62万元,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相荣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鲲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