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蚌埠飞天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飞天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蚌埠飞天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杰,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蚌埠飞天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