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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与被告巴中市社会保障局不予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州行初字第4号原告唐伟,男,生于1975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二村。委托代理人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强伦,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伟于2015年3月9日以被告市社保局不予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伟当庭要求撤诉,与被告进行协商。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唐伟以未向被告市社保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书面申请,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向被告单位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当庭要求撤诉,与被告进行协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放禄审 判 员  董 爽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