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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金来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66号原告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绍芳,董事长。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巴陵炉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炉窑节能公司”)与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巴陵炉窑节能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沈 晖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