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5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厚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