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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田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