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田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