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联农利丰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新溢果蔬有限公司、蓬莱市明华果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联农利丰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新溢果蔬有限公司,蓬莱市明华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47号申请人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5号。法定代表人苗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蓬莱市联农利丰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法定代表人门军国,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大道刘家村。法定代表人潘忠意,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市新溢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车里张家村。法定代表人张秋杰,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市明华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薛立明,任经理。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联农利丰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新溢果蔬有限公司、蓬莱市明华果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蓬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四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及罚息216813.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76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蓬执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及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