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蜀天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盛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蜀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金盛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上海蜀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米攀。委托代理人吴海,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盛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蜀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盛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蜀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