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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芹与被告刘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芹,刘永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刘桂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永峰,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芹与被告刘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芹负担。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 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