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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欧平犯非法持有罪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平,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欧平将自己从他人处购得的冰毒从其租住的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迷阳小区16栋16楼1604号房间内拿出装入一个银色摩托车尾箱。当日16时许,被告人欧平驾驶自己的银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搭乘蒋某某、孙某某二人,准备将毒品转移至其租住的米易县攀莲镇居安花园时,在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迷阳水岸小区16楼下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欧平驾驶的摩托车上掉落的银色摩托车尾箱内检查出冰毒可疑物3包,净重89.4克,并从欧平身上掉落的一个铁盒里检查出冰毒可疑物3小包,净重1.6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上述冰毒可疑物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欧平的银色无牌木兰摩托车1辆、摩托车尾箱1个、吸管1袋、饭盒1个、手机1部、电子秤1台、木制小棺材1个、塑料袋1叠、塑料小勺1把、木质小勺2把及现金4758.5元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吴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文书、通话清单、销售记录、证明、租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米易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金缴款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物品上交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户籍证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欧平合理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91.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平供犯罪所用的物品及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由扣押的4758.5元充抵,余款5241.5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欧平的摩托车尾箱1个、吸管1袋、饭盒1个、电子秤1台、木制小棺材1个、塑料袋1叠、塑料小勺1把、木质小勺2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赵秋岚人民陪审员  陈真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