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龙良与张建国、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龙良,张建国,张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钱龙良。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龙良与被告张建国、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龙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龙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钱龙良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