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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龙良与张建国、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龙良,张建国,张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钱龙良。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龙良与被告张建国、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龙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龙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钱龙良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