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锋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锋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348号罪犯许锋云,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绍嵊刑初字第449号刑���判决,以被告人许锋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锋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为,罪犯许锋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锋云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09月0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