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成机电与温东明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广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温东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管字第1号原告兰州广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法定代表人王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东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关子镇关子街*号。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广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广成机电)诉被告温东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不当得利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兰州广成机电诉被告温东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应当由被告温东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温东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