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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桂琴诉被申请人李香花、被申请人李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琴,李香花,李文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桂琴,女,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申请人:李香花,女,朝鲜族,住延吉市进学街。被申请人:李文吉,男,朝鲜族,住延吉市进学街。申请人王桂琴因与被申请人李香花、李文吉民间借贷纠纷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万桂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吉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桂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提供保全担保人王桂琴名下的位于建议及朝阳川镇的房屋的产籍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皮 忠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人民陪审员  兰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仙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