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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照明与宜城市玛丽龙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明,宜城市玛丽龙头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96号原告王照明,下岗职工。被告宜城市玛丽龙头医院,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26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琴,宜城市玛丽龙头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明诉被告宜城市玛丽龙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照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照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照明承担。审判员  张松郁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