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茜与石家庄市泰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茜,石家庄市泰鼎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彭茜。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泰鼎隆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彭茜与石家庄市泰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茜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3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彭茜与石家庄市泰鼎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