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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秀梅,总经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第2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92.50元(本金1500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违约金12195.00元、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2.50元、诉讼费1774.00元、执行费15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