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与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冯克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冯克毅,卢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3号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9号。主要负责人:顾超。委托代理人:陈文君,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冯克毅。被告:冯克毅,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卢映红,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与被告武汉市东马实业发展公司、冯克毅、卢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克毅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担保人卓国华(男,1960年1月31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康乐里7-12号)名下(共有人陈德君,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卓国华),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康乐三里6栋1单元3层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昌200210919,权证编号:0070978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长江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店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克毅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卓国华名下(共有人陈德君),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康乐三里6栋1单元3层1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