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继辉与韩翠杰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杰,夏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韩翠杰,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夏继辉,1977年6月24日生,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夏继辉与韩翠杰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昌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夏悦颜由韩翠杰抚养,夏继辉自2011年5月份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500元(每月10日支付),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调解书确定抚养费12,000元(自2014年1月-2014年8月计8个月)。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忠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来院,称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1月份给付12,000元抚养费,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申请执行费80元。鉴于本案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计8个月的子女抚养费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李宏轶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