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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治市襄垣县楷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智源通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襄垣县楷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智源通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世纪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襄垣县楷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利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成元,该公司执行董事。住址:襄垣县城西大街91号。被执行人山西智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样虎,该公司执行董事。住址:长治县体育二路世纪苑南区2号楼16号商铺。被执行人长治市世纪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玉枝,该公司董事长。住址:长治市新街小区6号楼6号商铺.第三人长治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东。住址:长治市英雄南路117号。楷利元公司与智源通公司、世纪景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因智源通公司和世纪景源公司未履行,楷利元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并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日向世纪景源公司和智源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金沙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楷利元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楷利元公司与第三人金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楷利元公司将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该公司对智源通公司和世纪景源公司的5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金沙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金沙公司取得该债权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金沙公司是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楷利元公司的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长治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志勇审 判 员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