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蒋晶晶,蒋贺平,华萍,冯仕鹤,冯梅芳,周培龙,范冬梅,何全裕,沈伟玉,陈松丽,傅寅冲,冯娜维,临沂日晶管业有限公司,临沂双牛塑胶有限公司,临沂天顺管业有限公司,临沂铭浩管业有限公司,临沂燕山塑胶有限公司,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60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被执行人蒋晶晶。被执行人蒋贺平。被执行人华萍。被执行人冯仕鹤。被执行人冯梅芳。被执行人周培龙。被执行人范冬梅。被执行人何全裕。被执行人沈伟玉。被执行人陈松丽。被执行人傅寅冲。被执行人冯娜维。被执行人临沂日晶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晶晶。被执行人临沂双牛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仕鹤。被执行人临沂天顺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培龙。被执行人临沂铭浩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裕。被执行人临沂燕山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权。被执行人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临罗执字第160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华萍资金账号XXXXXX,股东代码XXXXXX所持有的滨江集团证券代码XXXXXX、社会公众股XXXXXX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及其它一切的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华萍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华萍所有的在方正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路证劵营业部,证劵账号为XXXXXX、证券代码XXXXXX、持股数量为XXXXXX的股票以清偿债务;提取资金账号为XXXXXX内资金以清偿债务。审判长 魏爱军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