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谭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20号罪犯谭灵,曾用名谭秀灵,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原户籍广东省南雄市,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以(2003)韶刑初字第30号判决,认定罪犯谭灵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7月8日起。2003年12月17日送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2011年9月25日转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泉监狱服刑;2015年2月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2月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1年7月减刑1年5个月,2013年8月减刑1年。现刑期至202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罪犯谭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谭灵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谭灵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灵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罪犯谭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6月、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获得季度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谭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章晓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