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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方建东与黄尚勇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建东,黄尚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方建东,农民。被申请人黄尚勇,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方建东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2015)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尚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黄尚勇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2日(2015)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申请人方建东承担。申请人$YGXX$。本院审理的方建东诉黄尚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写明终结特别程序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又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