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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98-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某,女,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张振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