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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殷有德诉固原瑞森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有德,固原瑞森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有德,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6日,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彭堡镇。委托代理人张涛,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瑞森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钊,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殷有德诉被上诉人固原瑞森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殷有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有德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有德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殷有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君礼审判员  高 睿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