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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石滚诉杨建民买卖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滚,杨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黄石滚,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县椹涧乡椹涧街乡政府院,现住椹涧乡黄庄村。身份证号:411023195501175517。被告杨建民,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身份证号:411023196003045052。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滚诉被告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黄石滚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