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作志与鞠在峰、方秀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志,鞠在峰,方秀霞,柳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刘作志。被告鞠在峰。被告方秀霞。被告柳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志与被告鞠在峰、方秀霞、柳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