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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作志与鞠在峰、方秀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志,鞠在峰,方秀霞,柳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刘作志。被告鞠在峰。被告方秀霞。被告柳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志与被告鞠在峰、方秀霞、柳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