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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明轩与郑洪春,陈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轩,陈德贵,郑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58号原告:黄明轩,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马秋芸,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贵,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郑洪春,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明轩与被告陈德贵、郑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轩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秋芸,被告陈德贵、郑洪春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仁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轩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现在已过还款期,被告在原告的催收下无理由拖延至今未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借款50万元及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诉讼期内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德贵、郑洪春辩称,对原告出示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借到50万元属实。借条上约定利息过高。本案在审理中,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对本案被告陈德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原告就本案涉及的金额已经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报案。本院认为,2015年3月11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说明已对被告陈德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涉及本案的原告黄明轩起诉的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不属于经济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明轩对被告陈德贵、郑洪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