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栾德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01号罪犯栾德有。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甘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栾德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大刑二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栾德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