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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某甲诉乔某某、贾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乔某某,贾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贾某甲,男,1934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乔某某,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贾某乙,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贾某甲诉被告乔某某、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4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