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某甲诉乔某某、贾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乔某某,贾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贾某甲,男,1934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乔某某,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贾某乙,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贾某甲诉被告乔某某、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4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