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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重庆南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97号原告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中路103号附2-17,组织机构代码:05036734-5。法定代表人龙双全,总经理。被告重庆南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诉重庆南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原告重庆腾耀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