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卢善波与李宝影、王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卢善波,农民。被执行人李宝影,农民。被执行人王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善波与被执行人李宝影、王健(2014)蓟民初字第128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