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张立伟。委托代理人:丁伟明。被告:刘峰。原告张立伟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立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峰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伟撤回对被告刘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立伟承担。审 判 长 赵耀中审 判 员 柯晓蕾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