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灯塔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会杰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灯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会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灯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会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XXX.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38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