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兰立奇与蒙胜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立奇,蒙胜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兰立奇。被告蒙胜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立奇诉被告蒙胜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蒙胜师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本案劳务合同纠纷所涉建筑工程承包人吕某漏列为被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立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兰立奇负担。审判员 廖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