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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新亮与陈文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亮,陈文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亮。被执行人陈文乐。申请执行人刘新亮与被执行人陈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