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新亮与陈文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亮,陈文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亮。被执行人陈文乐。申请执行人刘新亮与被执行人陈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