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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51280-9。法定代表人:汪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6049-2。法定代表人:沈宏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潮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已经与被告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为26元,由原告武汉富莱德力高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