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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忠余申请执行向丽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忠余,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忠余,男。被执行人向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忠余、向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杨忠余、向丽已经履行完毕。现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4)南民保字第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杨忠余、向丽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的房屋。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忠余、向丽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