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曹政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曹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1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曹政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的条件。本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1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为曹政,但该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提供曹政的有效身份信息,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B001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