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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抗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戴文书与吴建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文书,吴建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抗字第1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文书。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建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龙开河*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学敏,该公司经理。申诉人戴文书与被申诉人吴建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浙衢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戴文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537号民事裁定,驳回戴文书的再审申请。戴文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3月2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5)3300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倪代化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芸萍 来源:百度搜索“”